勞動者權益保障知識
2018-09-05
1、勞動試用期可以隨意決定嗎 ?
不可以。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辭退勞動者 ?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在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須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且還要依法給予勞動者以經濟補償的 ?
(1)用人單位面臨破產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2)勞動者患病或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而使原來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又不能達成新的勞動合同協議的。
4、勞動爭議的類型?
(1)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
(2)因開除、除名、辭退違紀職工而發生的爭議。
(3)其它勞動爭議,如關于招收、錄用、工時、休假及勞動保護、職業培訓而發生的爭議等。
(4)爭議職工一方人數在10人以上,并具共同理由的,為集體勞動爭議。
5、遇到勞動爭議時該咋辦 ?
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可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調解不成,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當事人一方不服在收到仲裁裁決書15日之后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未成年工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
(未成年工指已滿16周歲而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和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及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和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不得少于90天。對哺乳未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重體力勞動強度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體力勞動強度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用人單位須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